张峰、张荣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7执1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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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执1110号案件名称
张峰、张荣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封丘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峰;张荣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7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张峰,男,199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执行人:张荣,男,1979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峰与被执行人张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峰申请执行的债权为290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6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荣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张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荣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二、2021年6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荣发出传票一份,通知其于2021年6月18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张荣未到本院接受询问。三、2021年6月4日、2021年6月7日、2021年7月26日、2021年9月7日,经总对总查控分别对被执行人张荣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民政、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荣名下车辆信息及银行存款信息。关于车辆申请执行人张峰明确表示不要求本院查封、扣押、处置,其自愿承担执行不到位的执行风险;关于银行存款已经采取冻结措施,属轮候冻结。其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荣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四、2021年6月18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张峰可以委托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张荣名下财产进行调查。五、2021年7月2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张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六、经向封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封丘分公司、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封丘管理站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荣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收益类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七、2021年7月30日,经向被执行人张荣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荣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八、2021年9月10日,经对申请执行人张峰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荣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申请执行人张峰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荣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峰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静审判员 翟新华审判员 王金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郑立鹏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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