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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李瑞京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32民初1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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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32民初142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李瑞京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李瑞京
  • 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32民初1425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襄都区泉南东大街永康城市花园21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88662279W。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军立,系公司员工。被告:李瑞京,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瑞京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瑞京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瑞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献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甄广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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