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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陈长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4执2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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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2652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陈长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陈长伦;谢家群;织金县金地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4执26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原城关镇沿河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MA6DJRNL5T。负责人蒙元韬,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绍勇,系该行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陈长伦,男,1966年1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执行人谢家群,女,1965年10月18日生,白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织金县金地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原城关镇金西路西湖桥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551935937P。法定代表人:汪政有,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长伦、谢家群、织金县金地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28日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三被执行人立即履行(2021)黔0524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即: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履行偿还借款本金294837.42元及利息,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861元、执行费4322元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于2021年9月1日以已与三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24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文杰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玉铭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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