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运合、安徽省同丰种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1民初719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民初7198号案件名称
相运合、安徽省同丰种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相运合;安徽省同丰种业有限公司;刘兰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1民初7198号申请人:相运合,男,汉族,1970年3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申请人:安徽省同丰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乐行路北侧旺角广场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766899806D。法定代表人:刘兰芳(总经理)被申请人:刘兰芳,女,汉族,1975年6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人相运合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同丰种业有限公司、刘兰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1897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相运合自愿用房屋为其提供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18973元;二、查封被申请人安徽省同丰种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楚店镇张楼路××、××北侧的工业用地[皖(2018)涡阳县不动产权第00XX41号];三、查封被申请人安徽省同丰种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涡阳县侧的工业用地[涡国用(2012)第06X51号];四、查封申请人相运合名下位于涡阳县侧(涡房地权证涡阳字第××号)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雨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跃国、吴浩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26民初3205号 下一篇 杨国韦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2072执112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