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跃国、吴浩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26民初3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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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6民初3205号案件名称
王跃国、吴浩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跃国;吴浩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6民初3205号原告:王跃国,男,1991年11月30日生,汉族。被告:吴浩瑞,女,1996年4月12日生,汉族。原告王跃国与吴浩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跃国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跃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跃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25元,由原告王跃国负担。审判员 任素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世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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