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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刘奎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恢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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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恢22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刘奎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刘奎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恢2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白沙路2号。负责人:文爱华,行长。被执行人:刘奎成。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奎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2民初69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被执行人刘奎成的银行存款885450.97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史作雷审判员  杨骐铭审判员  王 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吴 敏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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