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丽丽、张卫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3执42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623执4224号案件名称
武丽丽、张卫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利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武丽丽;张卫星;谭继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3执4224号申请执行人:武丽丽,女性,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张卫星,男性,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谭继春,男性,1962年4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执行武丽丽与张卫星、谭继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武丽丽于2021年8月4日因被执行人张卫星、谭继春不履行(2020)皖1623民初70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4日向张卫星、谭继春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4日、8月5日、8月6日、9月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卫星、谭继春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本院在查询过程中未发现张卫星、谭继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于2021年9月9日本院依法将张卫星、谭继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9日对张卫星、谭继春发布限制消费令,且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磊审判员 高翔审判员 顾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悦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张继平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983号 下一篇 本院刑事审判庭、李星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82执11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