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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志强、帅海强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3执恢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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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973执恢176号
  • 案件名称

    帅志强、帅海强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帅志强;帅海强;谭文华;黎洁英
  • 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3执恢176号申请执行人:帅志强,男,汉族,1983年11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申请执行人:帅海强,男,汉族,1977年9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被执行人:谭文华,男,汉族,1977年9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被执行人:黎洁英,女,汉族,1975年6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执行申请一、执行依据:本院(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2884号民事判决书。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1月19日。三、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400000元及支付利息,并负担受理费7600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已执行到位300000元。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谭文华在中国建设银行62×××82及在中国银行65×××44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冻结期限均至2022年3月25日,当日冻结金额分别为31147元及2806.92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谭文华的银行存款33953.92元,扣除本案执行费409元,余款33544.92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如需续冻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须于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裁定结果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能耀审判员  魏永强审判员  莫芷维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嘉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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