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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德立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戴宝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06民初17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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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306民初17355号
  • 案件名称

    深圳市德立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戴宝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深圳市德立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戴宝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306民初17355号原告深圳市德立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前进二路桃源居14区9A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983859U。法定代表人黎锡议。委托代理人王充,系公司员工。被告戴宝平,男,蒙古族,1964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7311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3119元为基数,按每日0.02%从2018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宝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德立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3119元及违约金(以73119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率7.3%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97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7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晓玲书记员 梁梓恒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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