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永仁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2民初4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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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2民初4819号案件名称
南阳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永仁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方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南阳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永仁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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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2民初4819号原告:南阳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7008395XN。住所地:南阳市文化路209号。法定代表人:华伟,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爽,女,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永仁,男,1989年7月1日生,住方城县。原告南阳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永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南阳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南阳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南阳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延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宗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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