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海纳泰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02执恢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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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02执恢141号案件名称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海纳泰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商丘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海纳泰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商丘豪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恩格科技有限公司;李霞;付军力;李建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02执恢141号申请执行人: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凯旋路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5736919A。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商丘海纳泰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商虞路与晨风大道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3X42YKX9。法定代表人:李霞,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商丘豪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产业集聚区至诚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053398913C。法定代表人:付军力,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深圳市恩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悦兴围社区府前路90号1001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4177773B。法定代表人陈少聪,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李霞,女,汉族,1981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执行人:付军力,男,汉族,1980年3月2日出生,住址,系李霞的配偶。被执行人:李建立,男,汉族,1980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法定代表人:温爱明,职务: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丘海纳泰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商丘豪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恩格科技有限公司、李霞、付军力、李建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豫1402民初87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因商丘海纳泰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商丘豪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恩格科技有限公司、李霞、付军力、李建立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商丘海纳泰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商丘豪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恩格科技有限公司、李霞、付军力、李建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商丘海纳泰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商丘豪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恩格科技有限公司、李霞、付军力、李建立名下无车辆。三、向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出查询通知,商丘海纳泰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商丘豪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恩格科技有限公司、李霞、付军力、李建立名下无房产,向商丘市虞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通知,轮候查封了商丘商丘豪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一宗及宿舍楼一栋、厂房一套,商丘海纳泰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商丘豪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恩格科技有限公司、李霞、付军力、李建立名下无房产,向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商丘海纳泰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商丘豪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恩格科技有限公司、李霞、付军力、李建立名下无公积金。四、本院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查到被执行人商丘海纳泰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商丘豪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恩格科技有限公司、李霞、付军力、李建立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五、已向被执行人商丘海纳泰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商丘豪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恩格科技有限公司、李霞、付军力、李建立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商丘海纳泰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商丘豪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恩格科技有限公司、李霞、付军力、李建立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商丘富鑫建材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董俊杰审判员 郜运来审判员 胡国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志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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