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伟、廖先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9执保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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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9执保78号案件名称
许伟、廖先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华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许伟;廖先途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解 除 保 全 通 知 书(2021)湘1129执保78号许伟、廖先途: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许伟与被申请人廖先途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湘1129民初17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廖先途在各银行的存款9689.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许伟在中国建设银行长沙格林支行62×××91账户里的存款9689.4元。因解除保全申请人许伟与被申请人廖先途已达成和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本院解除保全。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的(2021)湘1129民初17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廖先途在各银行的存款9689.4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许伟在中国建设银行长沙格林支行62×××91账户里的存款9689.4元的冻结。现解除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通知如下:解除保全完毕,即解除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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