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某某、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1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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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1171号案件名称
迟某某、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迟某某;余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1171号申请执行人:迟某某,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余某某,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关于迟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603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34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34000元及利息、诉讼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二、2021年4月13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票,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三、2021年4月49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理财、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四、2021年7月23日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票,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五、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额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额103400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其他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辽0603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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