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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平、宋凯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33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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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334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海平、宋凯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张海平;宋凯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0481执33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海平,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嘉兴市,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宋凯杰,男,199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张海平与被执行人宋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海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481民初2469号民事 ,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宋凯杰向申请执行人张海平支付执行款7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7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77元、执行费50元,余款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现无须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21)浙0481执334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 理 执 行 员   许明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泽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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