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平、宋凯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33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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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3343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海平、宋凯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海平;宋凯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0481执33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海平,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嘉兴市,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宋凯杰,男,199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张海平与被执行人宋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海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481民初2469号民事 ,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宋凯杰向申请执行人张海平支付执行款7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7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77元、执行费50元,余款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现无须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21)浙0481执334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 理 执 行 员 许明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泽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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