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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市扶贫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都匀市毛尖镇高源肉牛发展养殖场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01民初6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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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701民初6621号
  • 案件名称

    都匀市扶贫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都匀市毛尖镇高源肉牛发展养殖场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都匀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都匀市扶贫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都匀市毛尖镇高源肉牛发展养殖场
  • 案件缘由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701民初6621号原告:都匀市扶贫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剑江中路79号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DN5GQ3X。法定代表人:潘文波,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飞,贵州君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玉桂,贵州君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都匀市毛尖镇高源肉牛发展养殖场,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摆忙乡坪阳村四格田背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DK1K928。法定代表人:余贵友。原告都匀市扶贫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都匀市毛尖镇高源肉牛发展养殖场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都匀市扶贫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都匀市扶贫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匀市扶贫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计245元,由原告都匀市扶贫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洪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殷 悦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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