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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鑫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国鹏建设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12民初687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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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12民初687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淮安鑫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国鹏建设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淮安鑫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国鹏建设江苏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12民初687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鑫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工业园纵五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051853281H。法定代表人:史学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国鹏建设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张庄街道建业路张庄全民创业园(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MA1MPQHN26。法定代表人:商学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鑫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鹏建设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21)苏0812民初687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国鹏建设江苏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现申请人淮安鑫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鑫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依据(2021)苏0812民初687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国鹏建设江苏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广兄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孙小淮书记员李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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