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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廷栋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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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295号
  • 案件名称

    路廷栋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路廷栋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6执295号移送单位:平利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路廷栋,男,汉族。被执行人路廷栋盗窃罪罚金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26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缴纳罚金5000元,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中查明:一、被执行人路廷栋名下无银行足额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股权、收益性保险登记;二、被执行人尚在服刑中;三、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路廷栋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 雁审判员 胡开明审判员 李 轩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肖 锐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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