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3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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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3505号案件名称
沈阳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沈阳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伟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3505号原告:沈阳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令闻街132号(21-24轴)。法定代表人:苏学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艳玲,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任伟,男,汉族,1965年11月1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交纳应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沈阳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曲 莹人民陪审员 郑秀丽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白 杨书 记 员 徐 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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