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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宁辉、李光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5执1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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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5执1314号
  • 案件名称

    任宁辉、李光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任宁辉;李光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5执1314号申请执行人:任宁辉,男,汉族,1980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李光帅,男,汉族,1977年6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任宁辉与李光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325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李光帅应偿还任宁辉借款4314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39元。因李光帅未按上述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任宁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发现被执行人李光帅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余额,已冻结但不宜扣划。2、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光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光帅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四、通过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光帅有可供执行财产。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光帅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任宁辉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李光帅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任宁辉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光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财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光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任宁辉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光帅负有向申请执行人任宁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李光帅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任宁辉发现被执行人李光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员  陈世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安宁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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