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昌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登峰等喀什恒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张琴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3131民初2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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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131民初209号之一案件名称
新疆华昌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登峰等喀什恒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张琴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新疆华昌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登峰;喀什恒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张琴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3131民初209号之一原告:新疆华昌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唐御景苑小区会所。 法定代表人:余小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勤,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康,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登峰,男,197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华,新疆莎车县瑞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喀什恒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浙商大厦12层1202号。 法定代表人:张济珂,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柯,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瑶,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琴,女,1966年8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新疆喀什市。 原告新疆华昌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登峰、喀什恒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张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2021年9月15日,新疆华昌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华昌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256元,减半收取计4628元,由新疆华昌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梁红柳审判员 郑娇人民陪审员 王添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古丽娜尔·亚库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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