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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王庆波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514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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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514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军、王庆波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军;王庆波;沈还垓
  • 案件缘由

    刑事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5149号之一被执行人:李军,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庆波,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沈还垓,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2020年9月1日作出的(2020)湘0103刑初460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6日移送执行李军、王庆波、沈还垓上缴罚金及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军、王庆波、沈还垓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16日及2021年9月10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李军名下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市石景山区重兴园支行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市海淀区中央民族大学营业所账户,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对上述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于2021年8月26日前往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8月18日委托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王庆波、沈还垓户籍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8月18日委托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李军户籍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军、王庆波、沈还垓送达了传票,被执行人李军、王庆波、沈还垓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于2021年8月27日前往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心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李军、王庆波、沈还垓名下公积金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对被执行人李军、王庆波、沈还垓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7207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0000元罚金及被害人经济损失720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军强审 判 员  李 武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执 行 员  彭 勇代理书记员  李 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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