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郭永江、郭永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兵0601执148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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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0601执1485号之一案件名称
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郭永江、郭永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郭永江;郭永龙;王忠诚;李俊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0601执14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青经开**北京路**新疆总部基地**(第二批)**,统一信用代码:916590046702101113。法定代表人:施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永江,男,1985年3月2日出生,住五家渠市。被执行人郭永龙,男,1988年6月27日出生,住五家渠市。被执行人王忠诚,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住五家渠市。被执行人李俊杰,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永江、郭永龙、王忠诚、李俊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兵0601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永江、郭永龙、王忠诚、李俊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案号(2021)兵0601执1485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永龙、郭永江、王忠诚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本案执行标的199887元,此款分别于2021年11月25日前偿还贷款15000元、2022年11月25日前偿还贷款30000元、2023年11月25日前偿还贷款45000元,剩余本金利息于2024年11月25日前全部给付完毕;二、郭永龙、王忠诚、李俊杰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责任;三、本案执行费2898元由郭永江承担,于2021年9月10日缴纳法院;四、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双方当事人对享有权利进行处分,该案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兵0601执1485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涛审判员 单春燕审判员 王更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吴 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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