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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辽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4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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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4007号
  • 案件名称

    邢某、辽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邢某;辽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4007号原告:邢某,男,汉族,1967年8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王某,系丹东市振兴区纤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辽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北台街道办事处中兴路。法定代表人:聂某。被告:蒋某,男,汉族,1973年12月18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诉被告辽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怡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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