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辽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4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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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4007号案件名称
邢某、辽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邢某;辽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4007号原告:邢某,男,汉族,1967年8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王某,系丹东市振兴区纤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辽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北台街道办事处中兴路。法定代表人:聂某。被告:蒋某,男,汉族,1973年12月18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诉被告辽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怡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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