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燃点科技有限公司、怀化市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30执2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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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30执296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燃点科技有限公司、怀化市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湖南燃点科技有限公司;怀化市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30执2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燃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秀峰商贸城九栋(J)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889985019。法定代表人:黄庆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舒小李,湖南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怀化市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300919897144,住所地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城东路(城东大市场5栋)。法定代表人:田家银,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南燃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市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1230民初9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燃点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怀化市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怀化市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燃点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工程款122861.2元;被执行人怀化市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自2021年3月25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至工程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1743.00元。2021年8月4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怀化市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有价证券、车辆信息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怀化市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22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质量监督局、保险理财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的一处门面依法予以轮候查封,但不宜处置(该门面正在另案拍卖程序中)。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怀化市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同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怀化市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燃点科技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怀化市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怀化市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湖南燃点科技有限公司表示目前没有财产线索提供,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南燃点科技有限公司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至2021年9月14日止,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且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怀化市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燃点科技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核实,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佑良审 判 员 陆 虹审 判 员 吴石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肖昭珣书 记 员 龙 腾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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