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鑫、张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13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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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13522号案件名称
富鑫、张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富鑫;张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13522号原告:富鑫,女,1968年10月9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张宇,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原告富鑫诉被告张宇民间借贷,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胡楠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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