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松华、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1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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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1740号案件名称
薛松华、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薛松华;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1740号 原告: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鲁阳,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松华。原告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松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唐楠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栾 帅 书 记 员 刘江伟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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