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献伟、河南中交交通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0928财保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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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28财保122号案件名称
屠献伟、河南中交交通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濮阳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屠献伟;河南中交交通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8财保122号申请人:屠献伟,男,1978年06月0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申请人:河南中交交通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69XEQ0U。法定代表人:姜志伟,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静脉产业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河南中交交通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设备予以查封(详见设备清单),查封价值224万元,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将被申请人河南中交交通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设备予以查封(详见设备清单)并由原告屠献伟负责看管,查封价值224万元,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移、使用或买卖,否则负法律责任。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国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梅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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