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龙、李丹丹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0703财保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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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03财保51号案件名称
李文龙、李丹丹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文龙;李丹丹;新乡市市郊公路管理处;臧振富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财保51号申请人:李文龙,男,汉族,2001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申请人:李丹丹,女,汉族,1993年1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曹明乐,河南御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新乡市市郊公路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70041708721XD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解放路煤建胡同2号法定代表人:李翔被申请人:臧振富,男,汉族,1963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申请人李文龙、李丹丹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新乡市市郊公路管理处所有的车牌号为豫G×××××的重型载货专业作业车一辆。申请人李文龙、李丹丹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200000元保函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新乡市市郊公路管理处所有的车牌号为豫G×××××的重型载货专业作业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李文龙、李丹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红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泽豫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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