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转霞、何书德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145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1452号案件名称
杜转霞、何书德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杜转霞;何书德;张会强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1452号申请执行人:杜转霞,女性,1978年11月0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申请执行人:何书德,男性,1978年07月11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张会强,男性,1973年07月02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本院在执行杜转霞、何书德与张会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会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会强存款1224227.4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锁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一丹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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