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街道夕照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张海岩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1民特177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民特1777号案件名称
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街道夕照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张海岩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街道夕照寺社区居民委员会;张海岩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特1777号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街道夕照寺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领行国际3号楼底商夕照寺社区。法定代表人郝宏婷,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胡嫣娟,女,1985年4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被申请人张海岩,女,194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街道夕照寺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宣告张海岩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街道夕照寺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张海岩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撤回宣告张海岩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申请,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街道夕照寺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要求宣告张海岩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审 判 员 敖文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 勃书 记 员 宋治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千山支行、李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11民初2572号 下一篇 孔祥兵、李红卫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625执18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