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兵武与华网路铁(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8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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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8194号案件名称
朱兵武与华网路铁(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朱兵武;华网路铁(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8194号 原告:朱兵武,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华网路铁(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美安路1号2幢0302(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18063685T。法定代表人:邵珠合。原告朱兵武与被告华网路铁(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朱兵武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兵武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兵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兵武负担。 审 判 长 王 雁 苗 人 民 陪 审 员 覃 柱 人 民 陪 审 员 吴 廷 鸿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刘 龙 美 书 记 员 李 虹 江 -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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