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华平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4执3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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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4执3095号案件名称
宋华平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睢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宋华平;睢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4执3095号移送执行人:睢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宋华平,男,197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浦区。本院在执行睢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宋华平诉讼费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3、2021年8月2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其消费。4、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和户籍地情况。本案暂有执行款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案暂无可供执行到位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柯柯审判员 王共升审判员 李 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胡秋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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