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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某某与韩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0124民初2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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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24民初2114号
  • 案件名称

    平某某与韩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平某某;韩某某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124民初2114号原告:平某某,住所地平阴县南门路(教堂对过)。经营者:房继胜,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韩某某,男,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成都市武侯区原告平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通过人民法院智慧庭审平台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平某某经营者房继胜、被告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某某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4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韩某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11日,韩某某主动上门找到房继胜,商谈平阴县芳蕾玫瑰飞机内舱装修事情。双方到现场后商谈达成以下协议:施工过程中,由房继胜承担该项目中的材料费、人工费及风险,总金额为25000元。韩某某微信支付定金12000元,于次日开工。施工过程中,平阴县芳蕾玫瑰(项目甲方)提出整改、加装、加量的要求,经韩某某授权同意现场一切听从其工作人员杨洪均的安排,材料费、人工费相应增加1万元。韩某某对此认可。双方协商在2020年11月30日前全额结清工程款,韩某某通过微信支付21000元,尚欠14000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韩某某辩称,原告陈述大部分是事实,确实是我找原告干的不锈钢装修,总价款35000元,还差14000元。后来发包方和总包方出面,商定由发包方支这个余款,原告也同意,是四方都在时签的协议,所以由我方的工作人员杨洪均与总包方人员冯延签的字。原告的余款应当由其向发包方要,不应再向我索要,我不同意支付。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平某某承包被告韩某某在平阴芳蕾玫瑰飞机内舱不锈钢装修工程,总价款35000元,施工过程中所有的材料、人工由原告负责。竣工后,被告通过微向原告支付21000元,尚欠14000元至今未付。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4000元属实。被告抗辩已经商定由发包方芳蕾玫瑰直接支付原告余款14000元,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亦不予认可。从原告提交的协议内容看未有债务转移至发包方的约定,亦未有发包方承诺代付的条款及签字认可,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合同相对性,被告应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4000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某某工程款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到75元,由被告韩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赵新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崔婷婷书 记 员 李红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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