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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威、大连金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6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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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6039号
  • 案件名称

    张威、大连金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威;大连金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6039号原告:张威,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超,系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被告:大连金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五一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36400170C。法定代表人:马金玲,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亚茹,系上海市建纬(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威与被告大连金宸德誉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21)辽0213民初6038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葛丽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关晓楠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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