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启华、黄杰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302执52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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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02执5283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启华、黄杰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宿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启华;黄杰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302执52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启华,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黄杰,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启华与黄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启华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黄杰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其对其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302执528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需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间内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 永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执行员 孙丽丛书记员 单爱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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