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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烨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艺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粤1973财保2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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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973财保2694号
  • 案件名称

    东莞烨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艺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莞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东莞烨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艺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3财保2694号申请人:东莞烨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法定代表人: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锦凤,广东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全,广东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申请人:北京艺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甘。申请人东莞烨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艺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43148.86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东莞烨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等额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申请人东莞烨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预交了保全费123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合同、签收单、付款回单、发票等证据拟证明被申请人北京艺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尚欠案款143148.86元未付,并据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艺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43148.86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柯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李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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