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金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24执1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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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24执1863号案件名称
赵金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赵金海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24执1863号被执行人:赵金海,男,1972年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赵金海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宽刑初字第0028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移交执行后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赵金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赵金海报告财产并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金海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赵金海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车辆、不动产、保险等,并向住所地相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赵金海的房产和公积金等信息,除发现被执行人赵金海的银行账户内有余额278.07元予以扣划并上缴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赵金海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又到其住所地走访调查被执行人赵金海财产状况,亦未发现被执行人赵金海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邵晓臣名下的招商银行6214831027178075号账户予以冻结,并将其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赵金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赵金海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当发现被执行人赵金海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石 峰执行员 何 晓 燕执行员 王秋雪*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郭 丹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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