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腾宇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1执1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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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1执1084号案件名称
周腾宇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周腾宇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1执1084号被执行人:周腾宇,男,2001年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关于新乡县人民法院执行周腾宇罚金一案,新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721刑初19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腾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周腾宇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新乡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实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本院又通过和周腾宇父亲电话联系,周腾宇依然未履行法院判决。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21执108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小圣审判员 马祥峰审判员 刘卓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岳渊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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