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文华、中基通泰建设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新3224执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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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224执979号案件名称
尤文华、中基通泰建设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洛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尤文华;中基通泰建设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公司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21)新3224执979号申请执行人:尤文华,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申桥乡高庄村委会后屯村北组249号 被执行人:中基通泰建设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公司。 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塔乃依北路24号1栋1单元14层1408室。 法定代表人:潘建国,总经理职务:总经理。 我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尤文华与被执行人中基通泰建设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洛浦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新3224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立案时间2021年9月12日,申请执行标的18570元,执行费179元,经本院执行该案已执行到位18570元,执行费179元。(2021)新3224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已到期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该案已结。 特此通知。 洛浦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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