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诺泰电气有限公司与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6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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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6395号案件名称
重庆诺泰电气有限公司与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重庆诺泰电气有限公司;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6395号 原告:重庆诺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华新村3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5600548C。法定代表人:王银栋,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红梅,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琥,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轻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99701L。法定代表人:彭永波,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重庆诺泰电气有限公司与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诺泰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诺泰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诺泰电气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74.35元,由原告重庆诺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陈波 二O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杨伟栋 书 记 员 但 洁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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