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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文亮申请北京丰硕饲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2021)京01破申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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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破申404号
  • 案件名称

    邢文亮申请北京丰硕饲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 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邢文亮;北京丰硕饲料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破申404号申请人:邢文亮,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东仙坡镇。被申请人:北京丰硕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支楼村长周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唐崇艳,经理。申请人邢文亮以被申请人北京丰硕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硕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丰硕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向丰硕公司送达了异议通知等文书,该公司提交书面异议称,因受经济环境影响,公司经营不景气;申请人的债权已由法定代表人提供担保,公司有机器设备不存在资不抵债,且在想办法融资解决公司债务,故不同意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2010年1月25日,丰硕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山分局(现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为50万元,股东为唐崇艳、任凤生。邢文亮与丰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2017)京0111民初18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丰硕公司给付邢文亮货款25万余元等内容。丰硕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丰硕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邢文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京0111执1486号。因双方于2018年9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于2018年9月14日裁定终结执行。因丰硕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邢文亮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京0111执恢57号。因唐崇艳作出还款计划,邢文亮同意还款计划,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唐崇艳未依上述还款计划清偿债务,丰硕公司亦未全面履行生效判决书确认的义务。本院认为,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2019年11月1日以后,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丰硕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房山区,核准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山分局(现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案中,邢文亮对丰硕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符合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丰硕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偿还邢文亮的到期债务,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形,已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丰硕公司称债权已由法定代表人提供担保等异议意见,非阻却破产原因成立的法定事由。邢文亮申请对丰硕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邢文亮对北京丰硕饲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奉一兵审判员  阮 健审判员  梁新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春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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