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江利开设赌场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2199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2199号之一案件名称
雷江利开设赌场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雷江利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2199号之一 被执行人:雷江利,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雷江利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81刑初45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移送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雷江利须缴纳罚金18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当地法院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被执行人雷江利名下保险,本院已依法冻结,暂未扣划。截至2021年9月16日,本案已执行到位罚金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雷江利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雷江利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雷江利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雷江利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81执219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腾超 审判员王宗强 审判员程建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涛、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2民终6989号 下一篇 周文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021民初16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