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某、祝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2执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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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122执487号案件名称
廖某某、祝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疏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疏勒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廖某某;祝某某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2执487号申请执行人:廖某某,1972年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祝某某,1967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关于廖某某与祝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疏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3122民初2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祝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廖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0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该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限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支付廖某某案款65002元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75元。执行中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依法向喀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祝某某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向疏勒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祝某某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向被执行人祝某某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祝某某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祝某某名下有车牌为×××名爵牌车辆,车辆手续已查封,但车辆未能实际扣押。其他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5002元,已执行1578.88元,未执行63423.12元。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当前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古丽斯 坦艾力审判员 买买提玉 苏甫居买尔审判员 艾日夏提 江艾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骆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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