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连娥、张世桥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3民初4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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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民初4974号案件名称
隋连娥、张世桥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隋连娥;张世桥;宋清军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3民初4974号原告:隋连娥,女,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现住庄河市。被告:张世桥,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住所地:庄河市。被告:宋清军,男,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住所地:庄河市。原告隋连娥与被告张世桥、宋清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隋连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隋连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贾 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白晓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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