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雄越广告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牛国平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5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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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5510号案件名称
西安雄越广告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牛国平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西安雄越广告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牛国平;侯永建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25510号 原告:侯永健,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雄越广告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国平。被告:牛国平, 原告侯永健与被告西安雄越广告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牛国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向其支付劳务费1972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464元(以1972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7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6月2日为1464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其与被告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西安市临潼现代工业园区的远秦智能制造综合产业园综合楼地下室车库雨棚项目的劳务分包给其,承包方式为包工、包辅材、包机械等,工期为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6月12日。合同签订后,其按约进场施工并交付作业成果。2019年7月8日双方结算并出具结算单,确认本工程价款共计104720元。被告在支付其8.5万元后再无还款行为,其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涉案工程所在地在西安市临潼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张 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茁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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