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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龙登置业有限公司、贺广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13民终3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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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3民终3310号
  • 案件名称

    安徽龙登置业有限公司、贺广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安徽龙登置业有限公司;贺广辉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13民终3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龙登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银河三路与同济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林金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霄,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武,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广辉,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岩,系贺广辉之妻。上诉人安徽龙登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登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贺广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1)皖1302民初4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龙登置业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贺广辉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贺广辉承担。事实和理由: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约定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宿州市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并约定龙登置业公司应当在2020年11月16日取得该房屋测绘报告。其于2020年8月3日取得安徽友元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的测绘报告,且于2021年1月20日取得了宿州市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的房屋测绘报告,上述两家出具测绘结果一样。龙登置业公司对贺广辉未造成任何损失,且能实现合同目的,其更换测绘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属于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履行的内容符合合同的目的,所以其没有违约行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贺广辉辩称,交房的时候,贺广辉看到龙登置业公司交房表格。但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6页第三条第4项约定是宿州市房地产测绘公司,没有约定安徽友元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所以龙登置业公司仍存在违约情况。贺广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龙登置业公司承担逾期交付违约责任,按总房款的日万分之二计算至2021年1月22日为8025.6元;2.出示全部交房材料,配合贺广辉完成房屋交付;3.由龙登置业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2月7日,贺广辉、龙登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贺广辉购买龙登置业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宿州市角的龙登和城B2#1单元0402号房屋一套,预测建筑面积共91.13㎡,单价5793.92元,总价款528000元。合同第九条约定商品房交付条件为: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同时第十一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20年11月16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并约定“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第十二条的逾期交付责任约定:“逾期在30日之内,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2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2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贺广辉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办理了银行贷款。后龙登置业公司通知贺广辉于2020年11月7日到售楼部收房,贺广辉以龙登置业公司未提供房屋测绘报告为由拒收房屋。庭审中,龙登置业公司提供了一份安徽友元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于2020年10月出具的对龙登和城B区2#楼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贺广辉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供了该小区业主向有关部门投诉房屋测绘问题,宿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的回复:“经调查,龙登和城B区2栋于2021年1月20日取得房屋测绘报告,测绘机构为宿州市房地产测绘队有限公司。”一审法院认为,贺广辉、龙登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贺广辉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龙登置业公司亦应按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贺广辉。根据合同约定,龙登置业公司应于2020年11月16日前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贺广辉使用,并向贺广辉提供房屋测绘报告,而宿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对该小区业主的投诉回复称龙登和城B区2栋于2021年1月20日取得宿州市房地产测绘队有限公司的房屋测绘报告,在此时间之前应视为龙登置业公司未取得房屋测绘报告,贺广辉为此拒绝收房,不违反合同的约定。龙登置业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自2020年11月17日至2021年1月20日共65天,按照房款的日万分之2计算为6864元,应由龙登置业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龙登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贺广辉自2020年11月17日至2021年1月20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6864元;二、驳回贺广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龙登置业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龙登置业公司提供证据1,两证一书交房资料,证明贺广辉签收交房通知书,通知书内载明2020年11月7日贺广辉来领取两证一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手册)。证据2,交房交接书,证明龙登置业公司通知贺广辉2020年11月7日办理交房手续,但贺广辉未去,其在2021年3月1日才办理了全部的交房手续,现在已经入住。证据3,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证明分户验收表龙登置业公司已经取得,龙登置业公司也办理了竣工验收报告,要交到相关部门存档,不可能交付给业主。证据4,证人董某出庭证言,证明在2020年11月7日交房大会上,已经具备了所有的交房条件,即主张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贺广辉质证意见,对证据1是代理人代贺广辉签的,忘了什么原因未领取。对真实性无异议。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是3月1日去办理的交房手续。2020年11月7日未达到交房条件,所以没有去,到2021年3月1日的时候还不具备交房条件,但由于其租赁的房屋到期了,所以才去办理了交房。其起诉的时间是2020年11月7日到2021年2月28日。对证据3,只能证明2021年1月11日才达到备案的条件,并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对证据4,证言属实,当时办理了交接大会,当时达到交房条件的5个条件都没有,所以没有办理交接,所以龙登置业公司没有给其袋子,其也不知道里面有什么材料。3月1日其去交房的时候,红袋子中确实有住宅使用说明书。本院认证认为,贺广辉对证据1、2、4真实性予以认可,本案予以认定。对证据3,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本案不予认定。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2019年12月7日,贺广辉、龙登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三条4项约定,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宿州市房地产测绘队有限公司。第九条约定,商品房交付条件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第十一条(一)项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20年11月16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龙登置业公司一审虽提供了安徽友元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于2020年10月出具的对龙登和城B区2#楼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但贺广辉对此不予认可,即便龙登置业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取得了宿州市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的房屋测绘报告,两家出具测绘结果一样。但龙登置业公司亦未按照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约定,商品房交付时提供由宿州市房地产测绘队有限公司的房屋测绘报告,龙登置业公司未能按照涉案合同全面履行义务。贺广辉为此拒绝收房并要求龙登置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于法于约有据,理应予以支持。龙登置业公司上诉认为其已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龙登置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安徽龙登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吕庆龙审 判 员  张 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姗姗书 记 员  张 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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