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崟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祥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705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7059号案件名称
重庆金崟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祥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重庆金崟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祥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7059号 原告:重庆金崟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双槐镇双槐村8社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60BAYU7G。法定代表人:张明宏,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夏,重庆鼎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祥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嘉滨路487号5幢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47458933C。法定代表人:唐宇。原告重庆金崟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祥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于同日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金崟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玉宽二二○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邹宗云书 记 员 朱丽娜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刘尚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2执4835号之九 下一篇 安徽龙登置业有限公司、贺广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13民终33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