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廷江与无锡亿百顺运输有限公司,吉林省佳业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8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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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8561号案件名称
周廷江与无锡亿百顺运输有限公司,吉林省佳业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周廷江;无锡亿百顺运输有限公司;吉林省佳业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18561号 原告:周廷江,男,汉族,1974年6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开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扬,重庆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亿百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惠澄大道1001号S30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3139341700。法定代表人:高强,总经理。被告:吉林省佳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大岭镇黄花村三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810540574597。法定代表人:刘美莲,总经理。原告周廷江与被告无锡亿百顺运输有限公司、吉林省佳业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周廷江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廷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6.59元,减半收取573.3元,由原告周廷江负担。 审 判 员 吴红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玉莹 -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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