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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廷江与无锡亿百顺运输有限公司,吉林省佳业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8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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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8561号
  • 案件名称

    周廷江与无锡亿百顺运输有限公司,吉林省佳业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周廷江;无锡亿百顺运输有限公司;吉林省佳业物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18561号  原告:周廷江,男,汉族,1974年6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开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扬,重庆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亿百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惠澄大道1001号S30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3139341700。法定代表人:高强,总经理。被告:吉林省佳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大岭镇黄花村三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810540574597。法定代表人:刘美莲,总经理。原告周廷江与被告无锡亿百顺运输有限公司、吉林省佳业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周廷江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廷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6.59元,减半收取573.3元,由原告周廷江负担。    审  判  员  吴红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玉莹   -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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