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军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03执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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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03执834号案件名称
李海军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海军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03执834号被执行人:李海军,男,1970年0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被执行人李海军罚金一案,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人李海军犯XXXX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赃款赃物及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因李海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5月10日、2021年8月2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6295.03元,本院已扣划6295.03元,扣缴罚金6295.03元。三、2021年8月19日,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人的财产。四、2021年8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等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493704.97元及利息未能实现。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海军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郭晓军审判员 刘庆生审判员 李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沛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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