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寿义、杨阮玲等马岩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7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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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2754号案件名称
陈寿义、杨阮玲等马岩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陈寿义;杨阮玲;马岩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754号申请保全人:陈寿义,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保全人:杨阮玲,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保全人:马岩峰,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关于申请保全人陈寿义与被保全人杨阮玲、马岩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保全人杨阮玲、马岩峰名下价值400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靳志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殷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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